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理事(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惠州市惠來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而理事(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人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理事會、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對本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本會的財務情況;
(四)本會接受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本會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六)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
(七)其他重大活動。
第四條 信息披露是本會的持續責任,本會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本會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年度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和本制度第三條所列的臨時報告,可在本會內部刊物、網站等披露。
第五條 本會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六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會信息披露的事務。
第七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名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范性審查并簽名;
(三)會長或會長授權人簽名。
第八條 涉及到本會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披露,需報請政府業務指導部門同意,經充分磋商統一口徑后,方能公開發布披露。
第九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理事(會員)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
第十條 監事會及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會向會員大會和媒體發布和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監事會或監事向會員大會或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會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理事會審議后,向理事(會員)公布,并報社會團體登記機關。
第十二條 本會應當在會員大會、理事會召開之前提前告知
理事(會員)或理事會議時間、地點、方面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
合的信息披露途徑告知理事(會員), 并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的信息動態,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企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理事(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大會文件、理事會文件、監事會或監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本會監事、理事(會員)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由于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會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誡。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