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為基本票據行為或主票據行為。
1.出票:客戶根據本單位的情況,簽發轉賬支票,并加蓋預留銀行印鑒。
2.交付票據:出票客戶將票據交給收款人(也可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付款手續)。
3.票據流通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據交易需要,將轉賬支票背書轉讓。
4.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轉賬支票委托自已的開戶銀行收款或到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做成委托收款背書,在轉賬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處簽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樣。掛失止付:轉賬支票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由銀行提供,同時按標準交費。
注意事項
1.購買支票:客戶轉賬支票使用完畢后,應在轉賬支票領用單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同時按標準交費,領取空白轉賬支票。
2.客戶應在其存款賬戶的余額內簽發支票。如透支銀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
3.“出票人簽章”欄應加蓋預留銀行印鑒,缺漏印章或印鑒不符時,銀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
4.客戶簽發票據應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和《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記載。
5.轉賬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為10日,超過付款期的支票,銀行不予受理;轉賬支票的權力時效為自出票日起六個月,在票據開出六個月內,收款人可持有關證明文件,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6.客戶結清銷戶時,應將未用空白支票繳還銀行。